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林州市摄影家协会章程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林州市摄影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,林州市摄影工作者和爱好者自愿组成的全市专业性人民团体,是党和政府联系全市摄影家和摄影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。
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:团结和组织全市摄影家和摄影工作者,以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为指导,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,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,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,贯彻“百花齐放,百家争鸣”的方针, 弘扬主旋律,提倡多样化,致力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摄影事业,为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而奋斗。
第三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:
1、对本会会员有联络、协调、服务、指导的职责。接受林州市文联下达和委托的各项任务;
2、组织和支持全市摄影家深入生活,积极开展摄影创作和艺术交流活动。鼓励摄影家努力反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历史进程,提倡题材、体裁、形式的多样化和多种艺术风格、流派的自由竞赛,勇于探索,不断创新,提高作品的思想和艺术水平,创作出无愧于伟大时代,为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优秀作品;
3、组织和支持全市的摄影理论研究工作,推动摄影评论的开展,不断提高全市摄影家的理论素养,引导和促进摄影创作健康发展;
4、以多出精品、多出人才为目标,发挥自身优势,举办各种类型的摄影展览、比赛、理论研讨和出版活动;
5、重视和支持群众性业余摄影创作活动的开展,加强对青少年摄影爱好者的培养和扶持,不断壮大摄影队伍;
6、积极促进并加强与兄弟省市摄影界及其摄影团体的联系与交流;
7、及时反映广大摄影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,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,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。
第二章 会 员
第四条 凡赞成本章程的我市从事摄影创作、理论研究、编辑、教学、暗房、组织等方面的工作者,具有较高水平,作出一定成绩, 由本人申请和所在单位推荐,经主席团审查通过,即为本会会员。
第五条 会员的权利:
1、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
2、有对本会工作的监督、批评和建议权;
3、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;
4、退会自由。
第六条 会员的义务:
1、有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决议,完成本会布置或委托的工作的义务;
2、有为摄影事业发展和本会建设做贡献的义务;
3、按规定缴纳会费。
第七条 会员如严重违反本章程,或因违法犯罪、触犯刑律,经主席团讨论通过,可给予警告或取消其会员资格等处理。
第八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。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,其主要任务是:审议和通过理事会会务工作报告;修改协会章程;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;决定本会其它重要事项。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五年召开一次。
第九条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,理事会为最高执行机构。其主要任务是: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;批准和审议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及报告;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;讨论通过其他重要事项。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, 由主席团负责召集,必要时由主席团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。
第十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。理事会闭会期间, 由常务理事会负责执行理事会决定。
第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(或理事会)选举主席一人、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。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,主席团为本会最高领导机构。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均由主席团负责召集。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委托的副主席负责召集。
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,本会设秘书长一人,副秘书长若干人,在主席团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工作。
第十三条 本会视必要设名誉主席、顾问若干人。名誉主席由常务理事会推举,顾问由主席团聘任。
第三章 经 费
第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国家财政拨款、会员会费、社会捐助和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四章 附 则
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。修改本会章程须经代表大会讨论批准。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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